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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114年12月2日府人考字第1141670724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1145903367號函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 觀看完整文章
依據市府114年11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41496749號函略以,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從事藝文創作,並能持續提供同仁展演藝術能量之平臺,115年臺南市政府公教美展賡續以線上展覽方式進行
一、邀展對象為市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
二、收件作品分為國畫、書法、油畫、水彩、攝影等五類。
三、作品選送方式:
(一)請欲參展之同仁於114年12月17日前填寫作品清冊送至人事室。
(二)如有作品照片檔,可提供畫素達1,200萬以上之電子檔案(JPG檔),檔案大小3-5MB,彩色或黑白照片皆可。若無法繳交...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4年11月24日府人力字第1141613432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係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4年11月18日府人給字第1141343476號函,有關如公教同仁之子女為就讀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已支領市府教育局發放之學用費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請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注意是否已另有請領教育局發給原住民學生之學用費。
說明如下: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2月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33951號函釋略以,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政府提供...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114年10月30日府人力字第1141494849號函轉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2號函,有關銓敘部令示一案
銓敘部民國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一、依112年2月15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子女,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 觀看完整文章
各位同仁好,宣導廉政倫理規範事宜如下:
一、請同仁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妥善因應,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遇有上開廉政倫理事件時,請於事件發生之日起算3日內(不包含事件發生當日),填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請向人事室索取) ,並於簽報人事室、會計室及校長後,將登錄表電子檔回傳教育局政風室承辦人( ww95888@tn.edu.tw )。
三、退還受贈財物時,應留存「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收據」等證明,俾保障同仁權益。另客觀上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與職務執...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