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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115年4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50578673號,有關行政院函業以115年4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1530241731號令修正發布「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旨揭規定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配合相關機關改制更改名稱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
二、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有照顧停止上課之身心障礙「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孫子女」需求者,得由服務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之規定;且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為照顧同一子女或孫子女而停止上班者以一人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修正「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中基隆市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修正第四條附表)
修正規定及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